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5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新闻分类:贸易摩擦预警来源:发布日期:2025-11-17
2025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第75号公告,正式启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调查。
这项反补贴措施最初于2020年11月18日起实施,依据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正丙醇征收34.2%至37.7%的反补贴税,有效期为五年。
2025年9月12日,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正丙醇产业的代表,共同向商务部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两家企业认为,若终止现有反补贴措施,美国进口正丙醇的补贴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出现,并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持续或复发的损害,因此请求维持原反补贴措施。
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的产业代表性、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情况、进口变动、补贴与损害的持续可能性等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显示,申请人符合条例所要求的产业资格和代表性条件,申请材料也满足立案标准。因此,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正式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在复审调查期间,原反补贴措施继续执行,即仍按2020年第4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具体税率为:陶氏化学公司37.7%,OQ化学公司34.2%,其他美国公司统一为37.7%。
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复审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被调查产品为正丙醇(又称1-丙醇、丙醇),英文名称为n-Propanol等,分子式C₃H₈O。该产品为无色液体,主要用于油墨溶剂、锂电池电解液组分、医药原料、化学中间体、涂料油漆溶剂等,归在税则号29051210。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2025年11月18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调查,需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及书面材料。公众可通过商务部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对立案的评论可在公告发布后20天内书面提交。(贸易救济局)


